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的续签合同义务
杨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职位是销售经理。2011年10月份,杨某被派到外地工作至2012年6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和杨某续签劳动合同,仍然正常支付者杨某的工资。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的双倍工资,单位答辩劳动合同到期后,杨某没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对工资待遇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继续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请问杨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葛宁律师认为:杨某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单位义务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个规定仅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对薪酬待遇的约定,并不能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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