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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也苦恼—冷博
 

房产增值也苦恼

【案情简介】

4年前,程先生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房产。后来程先生和方女士相识相恋并结婚,两人共同居住于上述程先生按揭贷款所购的住房里。婚后2人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如今两人欲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方女士认为自己偿还了贷款并且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丈夫程先生却只同意把方女士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方女士认为这对她很不公平并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评析】

我国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子虽系程先生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尽管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对于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增值部分,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婚后增值部分也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情况中,婚前一方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将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归一方,不仅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情况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律师认为程先生应该与方女士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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