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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发生事故之后—冷博

 

挂靠人发生事故之后

【案情简介】

20107月,罗某向某运输公司购买汽车。购车后,该车以某货运公司的名义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为车辆所有人。20119月末,货运公司与罗某及其妻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罗某占有和使用车辆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其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罗某家庭成员为营运利益归属者,以其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签订后,罗某雇请梁某为司机。于201112月下旬,梁某载着罗某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罗某死亡,并致车辆及车载货物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3月,某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货运公司对华某、罗父、罗母所承担的赔偿款项79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201210月,某法院扣划货运公司20万元履行的款项。20131月,货运公司聘请我所律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华某偿还垫付的20万元以及罗父、罗母在继承罗某遗产范围内对华某所负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中被告罗父、罗母辩称:汽车买卖合同中车辆的出卖方为运输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该合同中的出租人为同一主体,该合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本律师综合案情认为,货运公司与罗某、华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挂靠经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义务承担出租人协助处理事故或者清欠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的约定,货运公司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承担连带责任而垫付的20万元应由罗某、华某承担。因罗某已死亡,华某、罗父、罗母系罗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货运公司垫付的20万元应由三人在继承罗某遗产范围内对罗某所负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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