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支持有疑点的孤证
案情简介:金某依据持有的两份加盖A公司公章的《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辛苦费30万人民币。
律师案情分析:律师在A公司了解到:A公司是韩国独资公司;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韩国人;金某会使用韩国语言及文字与A公司的高管交流。金某能够熟练使用韩国语言文字,是A公司录用金某的原因之一;A未给金某出具过证明。那么本案的焦点是:1、公章的真实性;2、《证明》的内容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3、有疑点的孤证是否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请求。
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1、《证明》是中文写成。内容:因金某要完成X X工作,现公司承诺金某如离开公司(不管自动离职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一次性补偿金某同志辛苦费30万元。《证明》落款的时间是金某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2、经鉴定,《证明》中加盖的公章系A公司的公章;同时加盖公盖的时间不能排除《证明》中落款时间段。3、金某称《证明》是其交给A公司一名高管(韩国人),A公司加盖公章后,再由该高管交给金某;但该名高管在出庭作证时,否认金某陈述《证明》取得的事实;4、金某系看到A公司招聘信息,向A公司网站投送简历,后到A公司上班;5、金某从事的工作是普通的文案工作;6、金某在从事工作中,有单独使用A公司公章事项。
根据查明的事实,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证明》不应当采信的理由:1、《证明》中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2、《证明》以中文形成,不符合A公司基于高管系韩国人及金某熟练运用韩国语言的生活常识;3、A公司招聘的是普通工作岗位人员。金某从事的工作是普通的文案工作,未向A公司提供也未从事其本职工作之外的任何事务。缺乏A公司额外支付其辛苦费的基础;4、在未有其它证据支持下,仅凭金某持有的有疑点,且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孤证,金某不足以证明其要求A公司支付辛苦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证明》中写明的工作均是金某工作范畴中的事项。其在领取工资的前提下,A公司另行支付30万元辛苦费与金某的工作付出与回报不符合常理。且金某也未就这30万元的辛苦费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认为金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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