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员违反专业规定遭受人身
损害须担责
甲系某公司管线维修班班长,XX年X月X日上午10时,甲通过热线电话联系乙公司后,与乙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至乙公司管道井处检查电缆故障,乙公司工作人员首先下井检查,在井内未发现电缆,告知甲后,甲坚持自行下井查看,乙公司工作人员劝阻未果,甲下井后将管道踩出裂纹,蒸汽泄漏将甲烫伤。甲向公司索赔损失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律师申请法院到到现场处理的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根据执法部门在事故发生现场所做询问笔录记载,双方工作人员对于是否阻止甲下井各执一词。根据询问笔录,法院认定乙公司工作人员采取了口头提醒甲下井要小心的措施,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阻止甲下井。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甲所受伤害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六级伤残合并七级伤残。
律师提出甲是管线维修班长,属于管线维修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对下井的安全隐患应当充分了解,其对自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有过错的除外”。乙公司作为管道井管理者,应当明确告知甲下井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甲下井,但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有效措施劝阻甲下井,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因此应对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律师申请调取的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能够说明乙公司人员阻止过甲下井且律师关于甲自身系管线维修专业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下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成立,判决乙公司承担损害的60%,甲自行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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