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性破产关联案件的诉讼
宋 立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淄博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山东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淄博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巨额担保,面临重大诉讼和承担担保责任。青岛某银行获知淄博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关联到债务人后,立即联系我所律师准备诉讼。
律师初步意见:
1、 依据银行承兑协议主张债务提前到期进行诉讼。
2、 突出“快”字,立即全面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财产保全。
银行领导接受我所律师意见,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
诉讼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一方面准备诉讼资料;另一方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先后两次、累计7日到无棣、博兴进行调查。待案件立案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我所律师与法官先后三次前往被告所在地进行财产保全,既要克服异地办案的种种困难,又要排出地方保护的重重阻力,最终查封到担保人山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土地500亩以及其他被告的零星财产。山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主动提供2000万元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土地的查封。
庭审过程较为顺利。我方列举9份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的合法性。1、判令债务人立即清偿除已交保证金剩余部分授信敞口人民币2000万元。2.判令五担保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庭审中辩论双方主要围绕着:1)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第一被告提前还款、其他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和其他被告承担追偿费用;3)原告向被告主张复利是否合法有据等问题展开辩论。辩论双方主要是我方与山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其它被告因查封财产不多,基本符合山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意见。
案件结果:
一、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669920.66元和利息554829.4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10月22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计算)。
二、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62400元。
三、第二至第六被告对第一项给付义务在人民币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680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上述款项申请人已预交法院,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我方立即申请执行。第一阶段,执行回已财产保全的2028万元;第二阶段,主动与被执行人的律师协商,达成执行和解:1、被执行人付清剩余案款。2、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
至此,案件从诉讼到执行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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