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青岛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商务酒店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09A、200901、200902、200903、200904)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将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号房产及院落、位于山东路重庆路立交桥一侧瑞昌路房产、位于延安二路*号二层房产出租给被申请人使用,租赁期限顺延至拆迁之日,被申请人需按时依约交纳租金。若被申请人拖欠各种费用或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山东新华书店集团青岛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青岛某公司按照约定将房产及院落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
被申请人自2012年起,多次未及时交纳租金,自
依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产生争议调解不成的,提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此案例成功之处在于:律师代理此案件,不仅是当事人客观事实的较量,法律依据的对比,证据论证的对抗,而是一种需要权衡、分析、取舍、归纳、推理等等的综合智力劳动。代理此案件,律师就运用了孙子兵法中所揭示的用兵作战的克敌制胜的谋略,最终调解结案,迫使对方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拖欠的几百万租金如数交纳,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一、“庙算”,“知己知彼”的胜算谋略
按照“庙算”的谋略原理,对对方当事人可能拥有的事实根据、可能掌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对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策略,预先设置破解方案,以及应急预案,以实现“能自保而全胜”的完美结果。
二、“以正合,以奇胜”的诉讼策略
“以正合”是正常正规表现方式“以奇胜”,是对症下药,运用多种方式,例如谈判,化解双方的矛盾,最终达到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三、“不战而屈人之兵”,调解为上的谋略
既可以节省时间、节省费用,还可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合作、和睦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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