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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赵琰
经典案例之一:劳动争议

此案件被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优秀案件

案情简介:姜某于20093月到民航快递某公司工作,并签订2009317日——20121231日的劳动合同,200911月,公司将姜某变为劳务派遣工并让姜某与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629日,姜某继续在民航快递某公司工作处工作。20136月,姜某被确诊为尿毒症,但姜某并未因此耽误工作,而是一边化疗,一边完成本职工作。201433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某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造成姜某至今失业,生活困难。姜某与民航快递某公司及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多次,但2个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奈,姜某诉至青岛市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两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67.9元。

    赵琰律师代理案件后,积极搜取证据,还原事实,据理力争,最终赢得了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代理词部分内容:一、民航快递某公司及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某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系违法解除。

    首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民航快递某公司及青岛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某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姜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庭审中,被申请人虽提交了顾客的投诉处理,但是提交的为打印件,申请人姜某对此份证据并不认可,退一万步讲,即使的确存在着顾客的投诉事实,顾客也只是投诉了存在着违规操作的事实,并没有投诉是姜某违规操作,所以不能推定此事即为申请人所为。虽然当天的柜台为申请人当班,但是柜台是开放的,所有员工都可以进入,申请人当天因为身体原因离开柜台2小时左右,这个期间同事王小力进入过此柜台,并用了申请人事先填好的单子。所以,此份证据并不能认定申请人存在着违规操作的事实。

其次,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提交此证据的制定经过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即此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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