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后尚未办证的房产能否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
2009年9月25日至2012年2月8日,某银行与某某集团合作,共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23笔,合计本金3825万元,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其所购的某某集团开发的青岛市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抵押。截至2012年4月20日,涉案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小证)和抵押登记。其中已有4套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5套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13套签订了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1套未签订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2年4月,某某集团因涉及债务纠纷被起诉,其涉案房屋均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3月27日(执行查封)。经某银行提议和购房人同意,陈铭勇律师代理上述23户购房人向省高院提出异议。
异议书中认为,购房合同经网签备案后发生效力,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异议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后,该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该购房合同已经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网签备案,异议人也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该房屋不应作为某某集团的财产被查封。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以维护异议人之合法权益。
省高院经过研究后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将上述房屋中除未办理网签之外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至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成功维护。解封后,陈铭勇律师又协助银行将上述房产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使得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成功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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