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房东私自转租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事实经过:
甲乙于2009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甲租赁乙方门头房2年,用于开办美容院。后甲因身体有病,难以继续经营该美容院,于2011年将该美容院盘给了丙,并签订协议由丙向乙支付承包金,甲对此情况并不知道。2012年租赁合同到期后,丙得知乙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认为乙无权将该美容院出包给自己,将乙诉之法院,要求乙返还自己的承包费。
笔者接到乙方的委托后做出以下分析:
一、丙是否实际使用该美容院,用于经营。
二、甲事后是否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
后续工作:
笔者到公共事业局查询了,美容院在2011年至2012年水电费的使用情况,确认该美容院在这一期间正常经营,并有证人证明美容院正常营业。通过向甲说明情况,甲认为乙已经向自己足额交付了房租,且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办美容院,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美容院租赁合同有效,驳回丙方诉讼请求。
总结意见:
首先本案就房屋部分来说转租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房屋转租后,经过房主追认同意的,转租合同有效。既是房主不同意转租,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丙已经实际使用了该房屋用于经营收益,也应当向乙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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