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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会强律师成功案例2
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签订的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
甲公司与乙设计院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乙设计院承担甲公司某项目的规划设计。2、乙设计院设计工作为:20栋住宅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扩初图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另外乙设计公司免费提供景观及智能化方案和智能化施工图的设计。3、设计费标准为每栋20万元元,总设计费400万元。4、设计费支付方式为订立合同后支付10万元定金,之后按照设计进度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定金,甲公司支付定金后了解到乙设计院收费明显超过市场价,遂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双方产生纠纷,乙设计院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接受甲公司委托后,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提出了甲乙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双方无须继续履行合同,乙设计院应返还定金的分析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该标准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乙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给乙设计院设计的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项目设计费估算价超过了50万元人民币,因此,项目设计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甲乙双方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进行招标,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无效合同。乙设计院作为专业设计机构,知道且应当知道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的范围,但乙设计院仍不经招标程序就与甲公司订立设计合同,因此乙设计院对于合同的无效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因乙设计院未产生实际支出,乙设计院应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
该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定甲乙双方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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