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yuanlawyer

案例分析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 > 案例分析
刘金宏律师成功案例
乙公司在三年前设立时没有出资,但甲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使其在工商局注册。现因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因债务纠纷,被丙公司诉至法院,甲会计事务所因为出具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被当作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甲会计事务所委托律师代为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取证调查和查询乙公司的工商登记后,发现乙公司在成立后的第二年就已经补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中“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律师在庭审中依此答辩,取得胜诉,维护了甲会计事务所权益。

Copyright(c)中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4006336号 监督投诉电话:85816883 80920297 85812869 85815637 85813597 传真:0532-858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