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徐立鑫,青岛大学法律硕士,执业证号:13702201110969654,2006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主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凭借专业的法律素质为当事人、委托人提供了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形成了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保守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特别是在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方面有自己独到的方式方法,以维护公司和企业的利益为宗旨,规避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受到多家顾问公司的抑制认可。
2010年后开始为国内大型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金融清欠经验,按照客户要求,快速、有效、合法的完成了各项委托事项。
主要业务领域为:银行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公司合同纠纷。
案例一:劳动争议案
甲公司(被告)被其员工(原告)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支付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出庭参加了庭审,在质证证据过程中,原告只提供了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个人用工信息,该信息显示被告为原告用工单位,但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以此来证明被告没有为其办理解聘手续,要求被告支付自用工至今的工资和社保。但经过我对该案的分析发现,原告没有任何到被告处工作的直接证明,只有劳动局网站的用工信息,是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因为用工单位是否在人力资源和社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不是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据此提出了我方的质证意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甲诉乙失火侵权案,我方代理原告甲起诉被告乙承担侵权损失,虽然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但是对侵权造成的损失却无法证明,因为在失火后原告,将被烧会的财物都处理了,房屋也进行了修缮,导致法院无法评估损失,虽然原告有北烧毁财物的照片,但是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实物鉴定,该案将陷入僵局,我方经过给原告分析利弊,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促使原被告达成了和解,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在甲故意伤害案中,我方作为被害人乙的代理人,查阅了案卷,为乙方提供了法律咨询,告知了其能获得的赔偿事项和数额。但是在开庭前一直未与被告人甲达成和解协议,具体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被害人有点沉不住气,要求降低赔偿数额,但是我建议乙方继续坚持一下,因为本案毕竟没有开庭,开完庭后对被告人的压力会大一些,被害人听取了我的建议。开庭前法官也一直动员我方不要参加庭审,但是我提出了参加庭审是我们的权利,迫于压力被告人终于按照我们的要求,支付了赔偿款,我方也出具了谅解书。
案例四:签订合同,形式需灵活
我方为某企业作法律顾问的服务过程中,该企业要求与第三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但第三方不同意,但第三方在该行业中占主导地位,顾问单位咨询能否通过签订其他合同来达到我方的预期效果,经过综合分析,提出了可以与该第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通过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方,采取这种方式我方没有任何损失,第三方也会减少购买压力,最终顾问单位采纳了我方得建议,与第三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了顾问单位的经济收益。
Copyright(c)中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4006336号 监督投诉电话:85816883 80920297 85812869 85815637 85813597 传真:0532-858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