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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文书二等奖-李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青岛XXXX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青岛市李沧区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答辩人:勐腊县XXXX橡胶有限公司,

住址:勐腊县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之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不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产品质量不合格;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质量问题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答辩人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答辩人没有侵权行为,答辩人产品未造成被答辩人财产、人身损害,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答辩人出售给XXXX橡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橡胶”)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答辩人作为专业的电子检测设备生产企业,创建于19XX年,拥有超过30年的生产历史,是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是中国金属探测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制造了中国第一台金属探测器,在金属探测器生产上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和产品质量。答辩人出售给本案第二被告XX橡胶的XXX-XXX型金属探测器系答辩人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的,该批次产品通过了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2、即使假设XXX金属探测器存在质量问题,本案的侵权人也是XX橡胶而非答辩人,因为答辩人交付给XX橡胶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XX橡胶接收货物后未就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XX橡胶应自收到答辩人交付的产品之日起对产品质量负责。

答辩人与XX橡胶于201X年X月XX日,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XX橡胶从答辩人处购买金属探测器一台,设备型号:XXX-XXX-XXXXX,单价X0000元,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随机提供:说明书、保修单、测试版。合同订立后XX橡胶201X年X月支付了货款,答辩人随即履行了交货义务,XX橡胶收货后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产品蜂鸣器接线脱落,如果该情况属实,那么答辩人的产品会出现明显故障,检测过程中无法报警,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买卖合同中买方接收货物后对货物进行质量、功能检测是基本义务和通常做法,XX橡胶也不例外。XX橡胶收货后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充分说明答辩人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蜂鸣器接线脱落问题。XX橡胶将答辩人产品与其自身产品组合再销售时应征询答辩人意见,以确定绿恒橡胶的组合行为及再销售过程中的运输、安装等行为是否会影响产品使用、造成质量问题,但XX橡胶未征询答辩人意见。XX橡胶在将答辩人产品组合、运输至被答辩人过程及安装过程中是否有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形,相应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应由XX橡胶承担。

3、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产品蜂鸣器负极线脱落,不能证明被答辩人产品存在缺陷。

被答辩人认为因答辩人的设备“启动控制盒内蜂鸣器负极线脱落碰触到控制盒金属外壳”导致被答辩人员工触电身亡的依据是《勐腊县XXXX橡胶有限公司员工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及设备线板照片,该事故调查报告是被答辩人与XX橡胶制作的,其作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制作的调查报告没有任何证明力。设备线板照片形成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后,该照片不能说明事发时答辩人产品接线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害的侵权案件,受损害人应负责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现在被答辩人即不能证明答辩人所生产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的产品与其员工触电这一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被答辩人不能证明答辩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被答辩人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触电事故,致使触电原因无法查明,鉴于被答辩人负有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义务,被答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被答辩人员工触电身亡事故应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该事故后被答辩人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另外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被答辩人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履行其作为事故责任人的义务,本案也没有法定的结论性报告还原客观事实,被答辩人不能证明答辩人所生产的设备与被答辩人生产安全事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员工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被答辩人生产设备中电器装置接地不规范导致。

答辩人向XX橡胶出售的产品的同时交付了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金属探测器使用说明第一条“使用前注意事项”第一款中明确载明:电源接线请参见“XXX型金属探测器外部接线图”(附图1),被答辩人随产品附带了三相四线插头和插座,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答辩人和XX橡胶应按照使用说明使用答辩人产品。

我国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5-83)第6.0.9条规定: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答辩人生产用电接地符合国家标准,即使其生产设备带电,也不会出现触电事故,现在出现了触电事故,说明被答辩人生产用电接地存在问题。鉴于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现场,按规定程序还原事故原因,导致目前已无法确定被答辩人生产设备带电的原因,且被答辩人负有证明损害后产生的原因的举证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损害事实的发生。

本案中被答辩人作为受害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其有义务证明因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害。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包括向其员工实际支付的工亡赔偿金和停产损失。关于被答辩人员工的工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死亡后,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受害人进行充分救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缴纳保险费,致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获得本来有权享受的工伤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害,有权据此向用人单位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该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定义为损失,不能据此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从未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后向第三方追索的情况,被答辩人将其支付的员工工亡赔偿金作为损失主张没有依据。

另外,被答辩人支付的工亡赔偿金数额系自行协商确定,未经过司法机关确认,该数额中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亡待遇的部分被答辩人无权主张。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XXXX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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