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传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
宋立
2013年初,笔者为本市一家服装生产企业,办理了一起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内容看并非扑朔迷离,但是因购销合同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普遍性,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应用,在提高了办公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经营风险。本案涉及的内容就是双方在业务往来中,使用传真、电话订立合同、操作业务出现的问题。所以,笔者有意将本案双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风险加以刨析,警示众人在实际操作业务中加以防范。
案情介绍:
原告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从事服装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因出口业务需要,通过互联网与被告潍坊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联系,了解到被告生产原告需要的布匹面料。2013年8月16日,双方通过传真订立纺织面料购销合同。由原告起草合同加盖公章后,传真给被告;被告审查合同,并修改部分条款后盖公章传回。
双方合同约定内容:1)签约地点是青岛;2)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至;3)产品的色号、单价、数量等;4)合同总价款386340元;5)交货期限:2013年8月28日;6)质量标准按外贸出口一等品、客户验货为准、严格按需方布样的颜色、风格、品质、手感;7)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需方仓库,开据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需方负担运费;8)需方预付定金10万元,需方经初步验货确认合格后,将余款付清,之后供方发货;9)该合同传真件有等同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万元定金;但是被告收到定金并没有立即安排生产。至9月3日被告生产出部分面料,传真通知原告该批面料价值168060元,从已付的10万元定金中扣留6万元做定金,需再汇128060万元货款。原告因国外的订单即将到期,急于生产需要,所以虽然验货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勉强同意接收。9月5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128060万元,被告发货到原告处。
双方的业务此时已陷入僵局,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原告面临出口订单即将到期,面料采购定金已经付出,但面料尚不到位,继续拖延原告将面临对国外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被告因交货超期、质量不合格、原告没有付清货款等原因,担心一旦向原告交货,货款难以收回。原告在权衡利弊后,决定另外采购面料组织生产,保证出口订单按期履行;并要求被告退还收取的定金,双方解除购销合同。被告以面料已经生产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法律维权:
2014年初,原告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开始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原告在于笔者联系后,业务人员介绍了上述事实经过;提供了《面料购销合同》、定金汇款凭证、首批面料汇款凭证、首批面料付款通知、第二批面料质量问题明细五份证据。笔者审查证据注意到:
证据一,《面料购销合同》传真件,内容是原告准备的格式合同,结算方式条款由被告业务员笔书修改。合同主要条款:1)产品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交期、备注约定明确 ; 2) 质量标准条款约定:外贸出口一等品和客户验货为准;3)供方对质量负责期限:面料开剪前;4)包装方式:卷装布包,段长
从合同内容看,条款清楚、约定明确;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证据二,中国银行汇兑凭证。汇款人是原告;收款人是被告;汇款金额10万元人民币;汇款时间8月16日。
该证据形成时间、汇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证据三,首批面料付款通知(传真件)。内容记载:1)某小姐,您好,实在对不起。2)面料规格、颜色、数量、金额。3)定金10万元扣下6万元定金,办款:128060元。落款被告是被告的上级母公司。
该证据落款不是被告,没有落款时间和业务人员签名,但是笔书是被告业务人员书写,传真件上有传真时间。面料规格、颜色、单价与合同原定的内容相符。
证据四,中国银行汇票申请书。收款人是被告;申请人是原告;时间是2013年9月5日;金额是128060元。
该证据内容与被告发出的通知内容相符,可以认定付款通知的真实性。
证据五,面料质量问题清单(传真件)。该证据是原告业务人员笔书;内容记载:有关此次订单后面8个颜色,经贵公司修布后我公司检验结果如下;另外有被告公司业务人员笔书的坯布生产厂家名称、电话和要求整改的内容。
该证据记载的面料质量问题内容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生产坯布厂家的联系方式,可以证明被告了解该证据记载的内容,并与坯布生产厂家联系过坯布质量问题
根据上述证据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同时建议原告到电讯单位查询出与被告之间的通话记录。原告取得通话记录后,笔者代理原告在本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同时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之后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在被告收到起诉状时,被告的资金账户已经被查封。
庭审中,原告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列举了上述五份证据,阐明了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在答辩中,虽然认可双方存在购销关系,第一批面料已经实际缴付,但以合同不是原件、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为由,否认面料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被告认可收到原告货款6万元,但否认是定金;并且以原告没有按期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无法向其发货进行抗辩。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执证意见:1)认可两份银行汇款的真实性;2)否认合同、首批面料付款通知、面料质量问题通知传真件的真实性;3)对通话记录被告认为不是被告公司申请的电话。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执证意见,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两份银行汇款单的日期、数额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吻合;合同中的笔书内容与两份通知的笔书内容笔记相同,五份证据内容吻合,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2)通讯公司查询记录,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多次通话,与三份传真件的形成相互印证;电话虽然注册在被告母公司名下,但实际使用人是被告。被告业务员在付款通知的落款是被告母公司,证明被告与母公司存在业务关联关系,所以电话记录可以证明本案事实的存在。
通过法庭审理,人民法院查明双方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有义务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实际收到原告的两笔汇款事实与原告提交的合同、付款通知,在内容、时间、数额、笔记以及双方都认可第一批面料实际缴付的实施相互吻合,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面料,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量合格的面料,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对定金的约定和原告两次汇款情况以及被告的付款通知,可以认定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定金6万元,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至此案件诉讼阶段,以原告胜诉结束。
案件执行:
由于原告进行了诉讼保全,之后的执行工作进展顺利,全部案款均执行到位。
案后笔者应原告公司领导要求,针对本案向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了分析:
1, 本案合同内容约定明确、形式完整,被告的公章、业务人员签字、业务人员修改的条款,都为合同成立留下有利证据。合同约定签订地、履行地都在原告处,便于诉讼。
2, 原告业务员操作程序规范,付款时间、数额都与合同和付款通知相吻合,形成环环紧扣的证据链。
3, 业务联系始终都是双方固定的业务员操作,形成的三份传真文件笔记统一,便于事后证明。
4, 电话记录比较固定,可以证明了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与传真件的形成相吻合。
同时对业务人员提出几点意见:
1, 注意审查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明确对方的身份。
2, 合同中约定明确双方业务员名称,并认可业务员签字。
3, 双方订立合同后,应再进行确认;业务往来使用的电话、传真相对固定。
4, 出现纠纷及时处理,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去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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