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供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能否向需方主张货款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200万元的健身器材出口至美国,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货物价款等内容,但未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及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乙公司按约定将产品交交付给甲公司出口到美国,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收货明细,但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是该批产品在美国出现了质量问题。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无需支付货款。
律师接受乙公司委托后,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一、 甲乙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公司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在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甲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乙方货物质量不合格。
二、鉴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能够证明乙方货物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乙方货物质量确实不合格,甲方也不一定必然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乙方货物质量的具体情况确定乙方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公司最终握手言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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