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孙某在甲公司工作多年,但因公司单方原因,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甲公司无任何理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因此孙某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证据资料,建议仲裁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甲公司答辩称,孙某并未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出具了有孙某签字的入职表,表格内容显示孙某申请入职的公司是乙公司。但孙某称此表格是他在空白表格签字后,甲公司又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后经本律师调查工商登记取证,证明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股东也有交叉重复。据此证明两公司具有密切的连带关系。
另外,孙某提供的证据有一份是仓库交接单,内容为甲公司通知孙某立即交出仓库钥匙,并解除孙某的职务与权限。本律师发现,虽然甲公司一再否认劳动关系,但这份交接单的落款却很明确是甲公司的人事部门,因此向仲裁庭阐述了如下观点:孙某在甲公司从事的就是库管工作,并且并未通知孙某另行安排工作,再结合甲公司后来的不作为,因此这份交接单本质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而不是如甲公司所称系交接钥匙的通知。
最后,上述观点得到仲裁员的采纳,裁决甲公司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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