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中的诉讼技巧—张雪松
车辆买卖中的诉讼技巧
2005年4月25日,柴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柴某从公司购买客车一辆,型号为YCK6117HG;,质量标准为“企标”,车辆等级为高一,总金额41.6万元;公司对产品质量保修一年;交货地点为厂家柴某自提,提车费用柴某承担;按出场标准现场验收,如有异议当场提出;柴某先付车款40%,余款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如柴某在公司为其办理贷款、挂牌手续过程中违约,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返还;柴某必须在向公司提供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协助柴某与厂家协商,但柴某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或预期偿还银行借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柴某交付公司首期购车款16.6万元,2005年6月20日,柴某在提车后作出书面承诺,称“我委托贵公司用贷款方式从贵公司购买的YCK6123HG6(实际车型为YCK6117HG)的旅游客车,我保证积极配合贵公司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果因为我的原因(包括我不配合)造成银行不能贷款,我保证在接到贵公司或者银行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用现款付清全部车款,否则归公司有权扣押我购买的该车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购买贵公司车款及全部费用。如果不能还款,从接到贵公司或者银行通知之日起第十日开始到实际还清余款之日止,向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2006年3月,公司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代理律师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1、公司的尚未履行通知柴某办理贷款的义务,无法确定柴某违约的时点,若直接对柴某提起诉讼,柴某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2、因为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营运车辆,其车辆等级的高低与运营年限、运营收费标准直接挂钩。根据车辆登记证书显示,车辆类型为大型普通客车,而合同约定的车型为YCK6117HG(虽经柴某承诺将注册手续变更为YCK6123HG6)、车辆等级为高一,车辆等级和车辆类型的差异是否会成为柴某的抗辩事由?
代理过程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代理律师拟定代理方案,一方面代理律师与2006年3月21日电话通知柴某于10日内通过办理贷款手续的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并对该电话通知进行录音取证,确定了柴某违约的时点;另一方面会同委托人多方查找,在交通部找到《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十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385号)文件,该文件载明YCK6117HG和YCK6123HG6型客车均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大型高一级客车,也就证明了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车辆类型与车辆等级不属同一概念,公司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2006年4月4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柴某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庭审中柴某的抗辩理由是“车辆等级应当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由于代理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合议庭没有采纳柴某的抗辩意见,判决公司胜诉判令柴某偿付公司车款2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欠款金额23万元为限)。此后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一、关于权利的主张。当事人主张权利,可以采取自行主张或通过诉讼主张。自行主张权利方式灵活,易于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且能够及早确定违约时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若公司在2005年6月就自行主张权利,在违约金、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主张权利,都必须保留合法有效的证据。具体说来就是口头方式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保留证据,书面方式可通过对方签收单或邮寄存根等手段保留证据。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则对方的违约时点自提起诉讼时起算,本案中若公司未经通知直接提起诉讼,柴某可以据此抗辩,那么公司就不能要求柴某支付车辆交付后至提起诉讼期间的违约金和利息。
二、关于标的的等级。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标的的质量、等级有不同的划分标准。若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向更高层级的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救济。本案争议的标的等级和标的类型,分别根据交通部和公安部颁布的行政规章认定的,柴某应当向上述二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寻求救济,由国务院认定二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的效力等级,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