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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勇律师成功案例1
行人在人行道上滑到受伤,所处的临街店铺是否有赔偿责任?陈铭勇律师代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11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钟左右,原告张某上班途径建行青岛某支行(以下简称为建行)门前,因地上存在结冰而不慎滑倒并受伤。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建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要求建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有两点,第一,原告滑到处结冰的积水来自建行的空调室外机;第二,根据门前三包的规定,被告建行有义务对自己营业场所的门前进行卫生保洁。
作为被告建行的代理人,陈铭勇律师认为,被告的主张难以成立。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一项主张,首先,根据建行提交的原告滑到时的录像,可以证明原告滑到的时间是早上八点十二分,此时建行尚未上班,空调未开启,空调室外机不可能滴水;其次,滑到处的地面结冰是大面积的,而空调室外机在冬天基本是不滴水的,即使滴水,也难以形成如此大面积的结冰;再次,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到结冰处有一根落水管,该管明显存在漏水现象,结冰的水很可能来自该管。因此,原告的第一项主张难以成立。针对原告的第二项主张,被告建行认为,首先,根据录像,可以证明原告并非到建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而是路过的行人,建行对其不负有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原告滑到处是人行道,属于公共区域,青岛市关于门前三包的规定在此之前就已经废止,对公告区域的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早已实行市场化运作,即各个沿街单位交纳卫生费,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因此,被告建行对此处的环境卫生并不负有清扫保洁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公共区域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建行为该区域的管理人。被告建行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证明建行不是该区域的管理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建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不服,上述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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