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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屹律师

  男,法律本科,法学学士,现任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侵权业务部副主任。执业13年,擅长刑事诉讼、损害赔偿、劳动纠纷、离婚诉讼、金融类业务等。为金融、商贸、公用事业等企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多年。为人正直、稳重,办案风格细致,具备优良的沟通技巧,多年来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张屹律师善于辨析复杂案情,从委托人的角度兼顾全案的宏观层面,组织建立最优法律解决方案,追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邮箱:85461643@qq.com

手机:13792890856

执业证号:13702201010184735

 

  胶州李某盗窃案

  起诉书指控李某在其亲戚所开店内工作时,盗窃价值十几万元的机械配件,如果罪名与犯罪数额成立,则李某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通过阅卷、会见李某,我发现:1.李某是利用在店中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原本在李某控制之下的配件。另外根据民法通则与劳动法,个体工商户应认为是“其他组织”,所以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起诉书所指控的两批盗窃的配件,李某认为只有第一批和第二批中的很少部分是其非法占有,其余配件乃是其自己开店后通过正规渠道买的。

  另一方面,我发现控方证据链存在一定瑕疵,有部分配件不能被直接证明是李某所非法占有,缺少证据支持。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使本案得到了较好的结果。

  潘某抢劫案

  被告人潘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09年伙同他人,持钢管行至被害人郭某在李沧区的暂住处,抢得郭某、王某手机银行卡等物。抢劫过程中,郭某称其可让亲属往银行卡上汇一万元,再交予潘某等人,但未果。

  公诉机关认为:潘某抢劫一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并且系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论罪并严厉惩处。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发现: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根据侦查案卷材料,所谓的一万元抢劫数额,并非是潘某等人事先预谋的抢劫数额,在犯罪现场各被告人从未向被害人索要一万元,而是被害人郭某自己提出其有一万元钱可以给被告人,并且也未能实现。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被告人潘某一审得到了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再上诉。

  马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马某所乘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大型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起诉事故责任人,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并建议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部分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比如误工费原告主张过高,护理费没有交费依据等,本律师建议原告要考虑诉讼成本,应在合理范围内起诉要求赔偿。

  本律师与原告多次沟通,进行法律咨询与讲解,逐渐解开了原告的心结,消除了原告对被告的抵触情绪,促成双方在另案诉讼中快速达成调解,减少了诉讼环节,使此案合法、合理的及时结案,也让诉讼关系各方得到了圆满的结果。最终原告在较短时间内拿到了满意的赔偿金,实现了诉讼目的。

  孙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孙某在甲公司工作多年,但因公司单方原因,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甲公司无任何理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因此孙某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证据资料,建议仲裁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甲公司答辩称,孙某并未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出具了有孙某签字的入职表,表格内容显示孙某申请入职的公司是乙公司。但孙某称此表格是他在空白表格签字后,甲公司又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后经本律师调查工商登记取证,证明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股东也有交叉重复。据此证明两公司具有密切的连带关系。

  另外,孙某提供的证据有一份是仓库交接单,内容为甲公司通知孙某立即交出仓库钥匙,并解除孙某的职务与权限。本律师发现,虽然甲公司一再否认劳动关系,但这份交接单的落款却很明确是甲公司的人事部门,因此向仲裁庭阐述了如下观点:孙某在甲公司从事的就是库管工作,并且并未通知孙某另行安排工作,再结合甲公司后来的不作为,因此这份交接单本质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而不是如甲公司所称系交接钥匙的通知。

  最后,上述观点得到仲裁员的采纳,裁决甲公司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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