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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勇律师

陈铭勇男,汉族,1965年出生。 1984年至1988年就读于合肥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矿产地质普查与勘探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88年至2000年就职于冶金工业部山东地质勘查局,于1998年获地质工程师职称。

     2003年11月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在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510954400),现担任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副主任。

2004年至2007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班学习。2008年1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证书编号T1005332008000054),指导教师为我国著名民商法学者李显冬教授。

     在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陈铭勇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均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在最近几年为建行青岛分行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每年都为建行青岛分行成功挽回上千万的经济损失。

     擅长的专业:金融证券、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陈铭勇的联系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丁(乙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302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13553078765    0532—85815637

     传真:0532—85818100 

预告抵押登记也能优先受偿  

20133月,因借款人栾某某拖欠建行房贷数月未还,陈铭勇律师代理青岛建行将借款人栾某某、共同还款人于某某及作为保证人的开发商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栾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栾某某与于某某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对栾某某与于某某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经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拍卖、变卖后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但对于要求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预告抵押登记是在抵押登记尚不具备办理条件时,对未来可以取得的抵押权的预告公示,其效力在于保障抵押权人未来享有抵押权,并对抗他人对抵押房产的物权请求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此时尚不具备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在未来条件具备后即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此,原告认为该项判决与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相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预告抵押登记是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保护不动产债权人对未来可以取得的物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属于尚未成为物权的不动产的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其作用主要在于赋予被登记的债权的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保障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将来实现。本案中,抵押房产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房产登记和抵押登记,但通过预告抵押登记,可以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了解和知悉此权利设立和变动情况,具有公示性,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对该房产处分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该判,完全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个人购买后尚未办证的房产

能否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

2009925201228,某银行与某某集团合作,共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23笔,合计本金3825万元,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其所购的某某集团开发的青岛市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抵押。截至2012420,涉案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小证)和抵押登记。其中已有4套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5套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13套签订了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1套未签订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24月,某某集团因涉及债务纠纷被起诉,其涉案房屋均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23272014327(执行查封)。经某银行提议和购房人同意,陈铭勇律师代理上述23户购房人向省高院提出异议。

异议书中认为,购房合同经网签备案后发生效力,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异议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后,该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该购房合同已经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网签备案,异议人也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该房屋不应作为某某集团的财产被查封。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以维护异议人之合法权益。

 

 

 

省高院经过研究后采纳了申请人的意见,将上述房屋中除未办理网签之外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至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成功维护。解封后,陈铭勇律师又协助银行将上述房产及时办理了抵押登记,使得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成功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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