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飞律师成功案例1
合同签订须认真
案情:
2007年10月21日,A公司与B、C两公司签订冲床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卖方,B公司为买方,C公司为最终用户,A公司向其提供冲床两台,定金10万元。并约定,C公司向B公司付款,然后B公司再向A公司付款,如果C公司不付款,则B公司不向A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约定买卖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仲裁条款并没有涉及到C公司。
后B、C两公司迟迟不向A公司付货款,A公司遂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律师通过努力,使该案进入仲裁程序。故C公司在仲裁中提起反请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经过仲裁审理,最终裁定A公司退还一台机器的货款并按比例返还双倍定金,C公司将另外一台质量好的冲床货款支付完毕。
律师分析:
接到该案后,律师进行了认真分析,该案的首要问题是涉及主管的问题。
因为仲裁条款仅仅为AB公司之间的,并没有涉及到C公司,C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不参加仲裁。因此如果以B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请,则B公司可以答辩说C公司并没有向其支付货款,而根据合同规定,如果C公司不向其支付货款,则其不向A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则无计可施。
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则B公司可以以有仲裁条款为由而规避法院,C公司可以答辩说已经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而轻易推掉责任。结果会是A公司在一个纠纷支付了诉讼费及仲裁费的情况下,仍然无法保护其利益。因此必须将BC两公司同时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才能避免他们逃避责任。
因为存在该仲裁条款,所以唯一的希望就是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并想办法使得C公司参加。
律师与C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其了解到这两台冲床中有一台无法正常工作,于是抓住对方也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耐心做其工作,终于C公司同意接受仲裁。
仲裁过程中,C公司承认其中一台没有问题,A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双方仅仅是对另一台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两台冲床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合同部分履行没有问题,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应承认该部分的效力,而对有争议部分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中,双方仅仅是对其中的一台冲床的履行情况存在争议,另一台原告已经完全履行。起担保作用的定金,在部分担保事项已完成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其作用,应当另作他用或者冲抵货款。因此,只能对该有争议的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而不是简单的返还定金20万元。
启示:
该合同签订的非常不合理,合同中B、C公司都存在权利义务,但是却仅仅和B公司约定了仲裁,若非及时和C公司进行沟通,使其参加到仲裁,则A公司完全可能在起诉又仲裁的情况下,反而无法追回其欠款。因此提醒广大公司企业,合同的签订是商业往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不能仅仅以为货卖出去了就万事大吉。合同一个小小的细节往往就会使得之前的工作化为乌有并蒙受损失,因此在交易之初,最好是把情况向律师说明,让律师参与进来,保证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从而为公司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