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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华律师成功案例2
 

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

  从事冶金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为该公司担任技术开发部部长职务,主要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及相关工艺流程设计。王某在在职期间还与单位签署了《核心技术保密协议》,约定王某有义务保守青岛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所有与青岛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不论以任何形式和载体存在的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信息核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两方面的内容。由于冶金产品的开发技术含金量高,难度大,所以竞争十分激烈。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如王某从公司离开时不得带走任何影响青岛公司行业竞争力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形式信息;如果违反承诺,须向青岛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如因王某的泄密行为造成青岛公司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还需另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约定的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期及王某离职后的两年内。

  20105月,王某未向青岛公司提出任何申请,迳行离职。据悉,王某是被同行业内的某一山西公司高薪挖走,是去山西公司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工作。

  青岛公司在得知上述信息后,委托本律师代理追究王某的相应责任。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并协同相关人员几次赴山西调查取证,取得了王某在新单位任职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并制定了诉讼方案。方案包括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中所负的义务、要求王某承担违约金、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等等。

  仲裁开庭庭审时,王某所委托的律师以及新单位工作人员到仲裁委员会应诉。面对青岛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支付保密费的凭证以及王某在新单位供职的证据材料,王某称自己虽然签订了《核心技术保密协议》,但是离职后并未按照约定收到青岛公司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故不需承担相应义务,而且在铁的事实面前,仍然否认其在同行业新单位供职的事实。王某称不能同意青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该案经仲裁员裁决,认定王某违反约定,到同行业其他单位任职构成违约,并全部支持了青岛公司对王某的仲裁请求,对青岛公司其他掌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员工任意跳槽是有效的震慑,同时也避免了青岛公司的更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上述案件是因离职员工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涉讼的案件。作为离职的员工而言,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能将在原企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作为跳槽或自己创业的资本;作为主张权利的企业而言,无论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是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长期积累起来的,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了解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和方法,更好地健全和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使商业秘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 “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也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判断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在当时、当地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相对方保密义务人、保密措施具体内容也应当为保密义务人获知,以使保密义务人遵守。具体来讲,可以从权利人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至于“保密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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