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辉律师成功案例2
幼儿园、学校未成年人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
前言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
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
学校、
幼儿园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
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甲与乙均为未成年人(均7周岁),在课间休息的时候,与一群同班同学玩丢毽子的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几名小孩一同往前跑,在跑的过程中,甲摔得在地,因甲与乙离的最近,所以其他小朋友均认为是乙将其绊倒。后甲的法定代表人起诉的法院,要求乙的法定代理人及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未成人的证人证言如何采信?
二、学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辩意见:
一、 甲受伤与乙无关,乙不存在伤害甲的行为。甲监护人也曾托人带话,说此事与被告无关,这次又起诉到法院答辩人确实感到意外。
答辩人于甲受伤当天接到学校电话,让赶快来学校一趟,说乙把甲绊倒了,答辩人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良好态度急忙赶到学校,并协助甲家长将甲送到医院,多次打电话关心并带营养品到医院探望。回家之后,答辩人就问孩子到底是怎么把人弄伤的,怎么绊倒的别人,结果孩子的说法跟学校老师的说法不一样!根据乙陈述:当时正在和一群同班同学做游戏,正往前跑的过程中,临班的甲过来了,好像在后面搂着我,他是怎么摔倒的我也不知道!后来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老师问:“是不是你把人绊倒的!不说实话就把你抓派出所去!”乙在这种情形之下说是他把人绊倒的,明显不是一个对真正事实的描述。是在班主任老师暗示性和诱导性,甚至可以说是威胁恐吓性问话的影响之下才做出上述回答的。上过学的人都知道,在所有的人当中小学生最听的是老师的话,乙本身对该事件就没有基本认知能力,何况甲是怎么摔倒的他根本就不知道。按照老师的意思来回答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答辩人问,你为什么说是你把别人绊倒的,你去找老师说清楚。孩子的回答是“怕老师不高兴”! 这句话更充分说明了老师问话的诱导性,歪曲了事实。
二、 对于该事件的法律后果,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内的人员(包括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答辩人不属于承担责任者。
2、乙在该事件当中没有不当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游戏有没有危险性暂且不论,甲作为另外一个班级的学生,应当在该班级老师的监管之下进行学习生活,不应脱离该班老师的管理到其他班进行危险性活动,结果导致自己受伤,本身具有严重的过错。而乙并没有与甲进行游戏的想法,自己在前面跑,甲主动过来,到底是怎么摔倒的乙根本不知道。但可以肯定,乙与此事没有任何关系。
3、乙与甲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学校身上。答辩人不应当在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4、学校学生、老师的证言及派出所的笔录并没有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并且未出庭接受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
学校的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该事件发生的情形无法进行准确的加以描述。一个人故意伸出腿去把另外一个人绊倒了,这叫“绊倒”;一个人走路不小心绊倒石头上或别人身上摔倒了,这也叫“绊倒”,做为未成年人是不可能详细区分并描述“绊倒”的实际情况。经查看发现,笔录并没有对当时情况的详细描述。并且从笔录风格也可以看出,这不应该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表达能力。可以推断这极可能不是学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老师或者记录人影响的结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本案中的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该事件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用,其不具有正确判断能力和基本表达能力的。并且会受到学校老师暗示性和诱导性。所以,学生的证言不能采信。
至于老师的证言,他们不在事发现场,不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并且是本案被告即墨市段泊岚镇中心小学的教职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派出所也不在事发现场,仅仅是对报案人描述的一个记录,仅能证明甲代理人向派出所报过案,并作出上述陈述。所以他们的证言和笔录没有证明力,上述证言只会误导法庭,给法官造成是乙致甲受伤的假象!这是严重的歪曲事实,转嫁责任的表现。
退一步讲,即使是甲碰到乙身上绊倒,但也非因乙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偶然发生的事故,应当免责。
总之,乙与此事件没有任何关系,甲自身行为不当导致自己受伤,答辩人不应因此承担责任。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最终判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乙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学校与甲的代理人协商,降低赔偿标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